關于開展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沈撫改革創新示范區建設局:
為全面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保證檢測質量,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項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工作,壓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管職責,落實建設、施工、監理及檢測等單位主體責任,完善質量檢測監控系統,營造公平、公正、規范的檢測市場環境。加強對檢測質量的監管力度,有效打擊遏制虛假檢測行為,規范全省檢測市場秩序,為工程質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依據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1號令)
3.《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遼住建發〔2020〕2號)
三、整治對象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參建各方質量責任主體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四、整治重點內容
(一)建設單位
1.將檢測業務通過施工單位委托給檢測機構,檢測合同的簽署單位是建設單位,付款單位是施工單位;或將檢測業務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超資質范圍的檢測機構;
2.工程項目不簽訂書面合同委托檢測業務,委托檢測業務時減少檢測抽樣數量、壓縮合理檢測時間;
3.未履行見證取樣送樣職責或未委托監理履行見證取樣送樣職責;
4.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5.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
(二)施工單位
1.偽冒檢測機構編造虛假檢測報告;
2.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未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檢;
3.在取樣、制樣、養護、送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違規委托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材生產廠家等代為制作樣品。
(三)監理單位
1.未認真履行見證取樣送樣制度,未按標準要求見證取樣,檢測樣品不采用唯一性標識,弄虛作假;
2.對在取樣、制樣、養護、送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發現違規委托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材生產廠家等代為制作樣品行為,不及時上報制止。
(四)檢測機構
1.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
2.調換檢測樣品進行檢測,或未經檢測直接出具檢測報告,或篡改、偽造檢測數據;
3.檔案資料管理混亂,檢測數據無法溯源;
4.檢測機構不按規定的檢測程序、方法進行檢測出具報告;
5.未建立檢測試樣留樣制度,未按規定留置試樣并標識;
6.檢測能力、人員配備、儀器設備、場所環境和管理體系等,未達到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相關規定要求,或存在不滿足所開展試驗檢測項目標準要求情況。檢測人員、儀器設備的配備與完成的檢測工作量明顯不相符;
7.未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且未按規定上報。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2年4月20日-4月30日)。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做好宣傳發動及工作部署。要對轄區內所有檢測機構及相關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全面摸底,建立完善的檢測機構信息檔案和檢查臺賬,于4月30日前將本地檢測機構信息臺賬、專項行動動員部署情況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二)自查自糾階段(2022年5月1日-5月15日)。各檢測機構及相關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按照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對本機構資質情況、管理情況和檢測行為進行自查自糾。
(三)檢查整治階段(2022年5月15日-6月30日)。各市要安排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相關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全面檢查、處理,于7月1日前將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報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四)調研督導階段(2022年5月1日至9月30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組成督導組,對各市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導,隨機抽檢當地檢測工作,并將有關情況進行全省通報。
五、相關要求
(一)強化工作領導。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工程質量檢測行業有關問題對工程質量的危害和破壞,以及全面開展工程質量檢測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加強專項整治工作領導,迅速制定行動方案,高質量開展專項整治。要責成專人按照時間節點要求報送此次專項整治的相關數據統計、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等信息。
(二)堅持高壓嚴查。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研究解決專項整治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對社會反映較多、市場行為不規范,特別是發現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測機構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督促工程參建各方質量責任主體和檢測機構落實主體責任。同時,綜合運用媒體曝光、信用懲戒、行政處罰等手段,在行業中形成震懾作用,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實效。
(三)建立長效機制。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全面強化常態監督管理制度。要實行清單化管理,不定期開展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動態核查工作,及時將本地區核查情況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4月19日